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有无必要让脑死亡者“看似活着”?
我国对“脑死亡”立法尚需时日
邓新建

  从2003年判定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病例至今,我国已判定200多脑死亡病例——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广东省首届脑死亡学术研讨会上获悉的。

  “脑死亡”不等于“植物人”
  “脑死亡并不是植物人”——著名脑死亡研究专家、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委陈忠华教授说。他解释,植物人不需要呼吸机能自主呼吸,神经系统未受损;脑死亡患者没有呼吸,需要呼吸机帮助呼吸。脑死亡病人无法再次苏醒。“自从脑死亡判定以来,共确认200例脑死亡,广东占其中的40%;其中有61例‘脑死亡’遗体成功进行了器官移植。”
  据陈忠华介绍,在我国医疗界,脑死亡判定已经出现小范围应用。对于脑死亡的判定,技术层面上已经不存在争议,现在的难题是如何规范医生和医院的操作,如何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记者在我国专家起草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上看到,“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主要有4个判定标准:中枢性永久性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完全消失;持续性深昏迷;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国外“脑死亡”的立法应用
  据了解,目前,全世界已经有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至少有80个国家承认相关的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对死亡界限提出了新的确定标准,即脑死亡概念。 此后,法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国家也相继提出了各自脑死亡诊断标准。
  据了解,国外“脑死亡法”的出台,极大推动了器官移植。美国每个人的驾照上都有这么一栏:“在诊断为脑死亡后,捐献自己的器官。”驾照持有者在上面填上Yes(同意)或NO(不同意)。
  新加坡规定,每一个公民,如果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死亡后不打算捐献器官,那么,法律规定他就有捐献器官的义务。

  酝酿技术规范立法尚需时日
  “脑死亡”的实践和立法,是大势所趋。这次参加论坛的专家兴奋地看到,最近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器官移植论坛上,卫生部已经明确表态支持。广东这次举行首届论坛,也是看到“脑死亡”立法的趋势所在。
  据介绍,目前最新的《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了专家的审定,尽管医疗机构尚未常规实施脑死亡判定,但这表明我国的脑死亡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孙东东教授则表示,《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目前也还只是专家意见稿,其中制定了脑死亡的判定和标准,但还未提交给卫生部。孙东东说:“但脑死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几年内不可能有突破。”
  陈忠华指出,在我国,实施脑死亡的最大障碍在于公众的不理解以及对医院和医生的规范管理。

  顾虑“脑死亡”立法是否会“滥判杀人”
  既然有这么多的益处,为何我国“脑死亡”立法一直存在争议?
  孙东东说,首先是国人传统的“心肺死亡”概念根深蒂固,“还有心跳,就判定死亡”,一些公众难以接受。其实即使“脑死亡”立法,也是允许“双轨制”,病人家属可以自愿选择传统死亡标准或“脑死亡”标准。
  最大争议来自“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纠葛。由于部分“脑死亡”病例愿意捐献器官、移植给其他患者,所以有人担心:医生为拿到更多的移植器官,会不会滥判“脑死亡”,成为实质上的“杀人”行为?
  对此,作为中国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第一人,陈忠华认为,“捐献器官”只是“脑死亡”的一个可能附带结果,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专家表示,有关“脑死亡”判定标准一旦出台,国家势必配套对负责判定医生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还有建立认证医院的严格准入制度,确保“脑死亡”判定不被滥用。

  “脑死亡”立法体现科学与公正
  与会专家指出,“脑死亡”是在呼吸机等现代科技出现后对传统死亡概念的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性与公正性。
  “脑死亡”的判定,还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现在很多“脑死亡”病例,其实已经死亡,但家属还送其进ICU(重症监护室),上呼吸机抢救(一般可以“存活”4个星期),每天至少花费5000元到8000元。孙东东认为:“这是在做无用功。没有必要让患者痛苦地‘看似活着’。”
  据介绍,对脑死亡者抢救除了经济花费之外,还会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抢救工作,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身上。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平。